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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合并
1)吸收合并的适用条件
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吸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其资产、负债和业务等由吸收公司承继。吸收合并涉及到公司的解散、资产权属的转移,因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完成。其中,①参与合并各方的股东会均通过合并决议。②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③签署合并协议。④通知债权人,并公告。⑤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⑥调整账簿和报表。⑦调整实收资本。⑧申请工商登记。⑨其他事项。
2)吸收合并的特点
①吸收合并强调的是资产、负债的“权属转移”,与控制、投资无关。
②参与各方中,只留下一下,其他全部解散。即,A + B = A 或 A + B = B的合并模式。
二、新设合并
1)新设合并的适用条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因为新设合并也涉及到公司的解散、资产权属的转移等事项,也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完成。
2)新设合并的特点
①新设合并强调的是资产、负债的“权属转移”,与控制、投资无关。
②与吸收合并不同,参与合并各方全部解散,另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即,A + B = C的合并模式。
三、控股合并
1)控股合并的适用条件
控股合并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合并方式,是指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有表决权的股权,并且已达到控股比例(通常为50%以上)的合并方式。控股合并的结果是合并各方形成母子公司关系,通俗点讲,控股合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股权转让”,因而,控股合并一般不须过多的前置程序。
2)控股合并的特点
①控股合并强调的是“投资”和“控制”,与资产权属是否转移无关。
②与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不同,控股合并中,参与合并各方仍然保留法人资格,不须解散。
四、简易合并
1)适用简易合并的条件
简易合并适用于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的合并,即合并双方必须具有母子关系,母公司至少持有子公司90%的股权。即在简易合并中,子公司既可以是全资的,也可以是非全资的。
2)简易合并的特点
①简易合并强调的是“投资关系”,与合并双方的规模无关。
②简易合并中,母公司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子公司可不经股东会决议。
因为,母公司持有子公司90%以上的股权,母公司决定合并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即便联合反对,也阻止不了决议的通过,因而召开股东会没有实际意义,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因而,新《公司法》允许子公司可不经过股东会决议,但为保障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赋予了他们异议回购请求权。
五、小规模合并
1)小规模合并的适用条件
小规模合并是指,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合并方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也就是大公司合并小公司,也可以说是大公司吃掉小公司。
例如,A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B公司的净资产为100万元,A公司收购B公司的全部股权所需支付的对价额是100万元,则A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就是小规模合并。所以,小规模合并又称“小额合并”。
2)小规模合并的特点
①小规模合并强调的是“公司规模”上的巨大差异,与是否存在投资关系无关。
②与简易合并不同,小规模合并中,合并方可不经股东会决议,被合并方仍须经股东会决议。
因为,对于A公司而言,由于支付对价较小,合并B公司可能是不重要的事项,故新《公司法》允许A公司就合并事项,可以不经过股东会决议,而是经由其董事会决议即可执行。但B公司仍然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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