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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合法权益,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天津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诉韩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5-05-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合法权益,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天津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诉韩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传热设备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了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的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新技术。某热力公司因经营需要,与某传热设备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由某传热设备公司向其安装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渣水换热器”等设备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某热力公司于每个采暖季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一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款。某热力公司在使用涉案换热器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因漏水与堵塞造成换热效果降低,进而影响正常供暖,便不再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双方产生争议,遂某传热设备公司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传热设备公司提供的涉案能源管理服务,是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为居民供暖,全国仅有包括某传热设备公司在内的少数几家公司能提供此项技术,该技术具有一定的环保效益以及创新性。科技型公司需要在技术创新、实践改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成长是基本规律,在处理因能源管理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时也要考虑该因素。某传热设备公司后期维修便利性方面虽存在欠妥之处,但并非故意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诉讼期间某传热设备公司亦积极寻找故障原因。在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下,判决某热力有限公司依约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欠付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判决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某热力公司一定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大力推动节能工作,把节约资源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流程、各领域,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钢铁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余热,将炼钢冲渣水余热等废水废气充分利用变废为宝,不仅能为企业节能降耗创造效益,而且还能满足城市供暖需要,也有利于改变城市热源单一、环境污染等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等规定,合理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享有节能效益、分享合法权益,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有利于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助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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