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占有已获赔偿部分的合同标的物构成重复获利,应予交付或者折价返还
参考案例 某运输公司诉某清洁能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
2023-10-2-225-001 / 民事 /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 南京海事法院 / 2022.02.08 / (2021)苏72民初91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权。就履行内容为交付多项设备的合同而言,在设备尚未全部交付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存在对已交付设备及尚未交付设备的处理争议。负有交付设备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合同相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审查尚未交付的设备是否被列入损失赔偿的范围,以何方式予以赔偿。尚未交付的设备被列为实际损失的范围的,则已对该部分损失予以赔偿的一方可对该设备主张权利,以避免出现负有交付设备义务的一方既获得损失赔偿,又实际占有该设备而享有未交付设备固有价值的重复获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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