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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作为“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被依法查处

日期:2025-08-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市公司作为“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被依法查处——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15年,某上市公司收购广州一家科技公司70%股权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7年10月至12月,该科技子公司与广东某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储公司)签订多份采购合同,约定向存储公司采购存储设备、管理软件等产品,合同金额合计约2200万元。2017年11月、2018年8月,该科技子公司分别与外部相关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销售存储公司相应货物,合同金额合计2600余万元。上述采购、销售业务涉及的货物未真实交付,不具有商业实质。通过虚构上述业务,该科技子公司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700余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200余万元,虚增利润500余万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680余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0余万元,虚增利润80余万元。该科技子公司上述行为导致上市公司2017年、2019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约508万元、8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13%。上市公司2017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2021年11月,该上市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相关文件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

>处理结果

2024年11月,深圳证监局认定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依法对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合计处以1070万元罚款。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罚后认过认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是经济的基本盘和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投资者买股票买的就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产、经营、财务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直是证券监管部门的执法重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是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坚守“不做假账”的企业底线,既不能为完成对赌业绩等目的进行财务造假,也不能作为第三方配合其他上市公司造假。本案某科技子公司在被上市公司并表后,通过签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配合第三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上市公司群体形象、动摇投资者信心。深圳证监局充分考虑本案当事人造假的手段方式、主观恶性、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危害后果等因素,坚持不枉不纵,依法作出处罚,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执法突出从严导向和惩防并举,坚决破除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生态圈”,有效净化辖区资本市场生态,不断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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