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是指债务人以挽救和振兴企业为目的,根据已经生效的和解协议和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整顿计划与方案,对企业进行整顿,使企业摆脱严重亏损的困境,恢复活力。
《民事诉讼法》对整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此,应当明确:第一,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整顿不是必经程序,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并非强制性地必然进入整顿阶段。第二,鉴于和解与整顿有着密切的联系,和解协议生效后往往通过整顿改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以履行和解协议。因此对实践中遇到的企业整顿问题,应当参照《破产法》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整顿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企业的整顿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整顿的期限
我国法定的整顿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
(二)整顿工作的监督机构
企业在整顿期间,应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企业的整顿情况与债权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债权人会议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对企业的整顿进行监督,企业应将整顿情况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权人会议如发现该企业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对企业的整顿。人民法院从整顿开始直到终结,有权对整顿工作实行监督,对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并有权决定是否终结整顿。
(三)整顿的终结
整顿的终结可分为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两种。整顿的正常终结有两种情况:第一,企业在整顿期内,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恢复了偿还能力,并且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公告恢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整顿期满,企业未达到计划整顿的目标,仍然未能复苏,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终结整顿,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于整顿终结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重新登记债权,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进行清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的各项工作。
整顿的非正常终结,是指企业在整顿期间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恢复破产程序。参照《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属于非正常终结:第一,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第二,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第三,企业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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