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在延期偿还债务的问题上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的一种法律行为。破产程序上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不同,破产程序上和解的内容,仅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延期偿还债务问题达成谅解,以使债务人获得整顿企业的时间和机会,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而诉讼中和解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进行协调,达成协议,从而使原争议的权利义务归于解决。可见,二者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二)和解协议
破产申请无论是由债权人提出的,还是由债务人提出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债务人都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根据《意见》第248条的规定,和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2).清偿债务的办法;(3).清偿债务的期限。和解协议草案提出后,债权人应认真讨论,并交债权人会议通过。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按法定的原则通过后,即双方达成了协议。但协议还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发布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和解协议在内容上或程序上不合法,则不予认可并裁定驳回和解协议。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债务人来说,必须严格履行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进行生产和经营,并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清偿债务。在此期间,企业为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对部分债权用必要的清偿,但不得超出和解协议所允许的范围,否则无效。(2).对债权人来说,和解协议对全体债权人有效,在此期间,任何债权人不得在协议规定之外对债务人主张债权。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恢复破产程序。(3).对人民法院来说,除非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恢复破产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变更或终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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