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基于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形成的。书面的合伙协议是明确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的凭证。通常情况下,个人合伙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实践中,有的公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懂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合伙时,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这就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47项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因此,虽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确实是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有口头协议,或者没有口头协议却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也能够认定是个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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