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特别程序确定为法定监护人,是否可作监护人提起诉讼?该案法律如何适用?
问题:一人办喜事,请一朋友用私车送去化妆,结果朋友驾车时因不当操作与另一货车相撞。造成这个驾车朋友成为植物人,交警认定朋友承担全部责任。协商请朋友驾车时是说要给钱的,朋友说弟兄办事只要给油钱和过路费就行了。其他商量过程没人在场无法证明。办喜事的人说最后谈成给300元。现在驾车朋友仍未苏醒,以他妻子作法定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以义务帮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请问:(1)他妻子没通过特别程序确定为法定监护人,是否可作监护人提起诉讼?(2)此案是适用义务帮工?还是适用运输合同规定?还是适用公平原则?
解答:(1)由于丈夫为植物人,不能正常履行自己的法定权利,根据民法的规定,妻子作为监护人应当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可以由法庭先行对此作出确认裁定,以使朋友之妻的原告身份得到合法确认。
(2)朋友帮助运送新娘,不同于接受委托的运输行为,亦不是劳务承揽,不能参照《合同法》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系委托或者承揽法律关系。事实上,朋友帮忙也只是象征性地收点出车成本费,不论是按义务帮工,还是劳务雇佣,均离不开一点:为办喜事人提供帮助。只要是双方未形成委托或者运输、承揽合同关系的,即应视为朋友是按指派完成一定的劳务,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应当由雇佣者承担。即使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也应认定朋友的驾车行为依附于办喜事者的指派,并非按合同约定办事,故应作有利于驾车者(伤者)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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