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的规定。例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19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行使代位权的主要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而且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争议。通俗的说,就是债权人替债务人把债权取回来,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债务人有意转移、变卖、放弃自己的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例如高价收购、低价转让,伪造合同、无偿赠予等。实现撤销权必须通过有效证据加以识别,否则,一般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行使权利的条件是否成立,对能够成立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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