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防水公司为B公司做防水处理,双方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中除规定了A公司如果质量出现漏水等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负责保修外,另外协议还单独写了一条,即工程完工之后如发现漏水一处则由A公司赔偿B公司50万元。现事过5年,A公司因B公司拖欠A公司20万元工程款项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B公司又提起反诉,称漏水2处,要求法院按合同规定判A公司赔偿B公司100万元,并提供物管公司有关漏水证据。请问:A公司应如何应对处理?
解答:A、B公司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维修期限,不能一概讲只要漏水就要每处赔偿50万元。特别是合同履行结束后5年了,难免因客观情况变化,引起漏水的情况。所以,反诉纠纷产生于双方约定不明,导致A、B公司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不一致。该问题即使交给法官判断,也必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否有必要约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予以处罚,处罚的力度有多大,不应当悖离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结论。
因此,每漏一处罚50万元的条款应当从公平原则加以考量,且应当从维护双方利益出发,避免发生争议金额过大,使一方当事人难以承受的结果。至于拖欠工程款20万元,如果经法庭查实,B公司应当连本带利予以偿还,而不应以2处漏水予以抵消甚至倒打一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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