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互负到期的确定的债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9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提出行使抵销权的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不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抵销权,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必收取案件受理费;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行使抵销权的诉讼请求后,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得抵销或者属于《合同法》第100条不能抵销的情形,应当另行起诉,法院不应当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当事人互负到期的确定的债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提出行使抵销权的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不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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