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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户向银行采取互保方式借款情况下,发生拖欠款项时,银行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我行有旧村改造贷款贷给期限4-5年,土地性质为集体,采取三户农户互保的形式发放,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随便解除条款,我行采取按年付息的办法。请问:假若农户不来付息,我们是否可以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

解答:农户采取互保方式借款,能够保证还贷能力,一般不会对银行权益造成损害。但一旦发生拖欠,虽不能随便解除借款合同,也并不意味着不能索要本金和利息。特别是农户和其他互保户不能如约还款时,银行应当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欠款户归还当期拖欠款项以及利息,其他互保户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对此类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予以受理,没有理由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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