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益平衡的原则。委托理财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始终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避免出现民事责任承担上的畸轻畸重。尤其应当注意考虑中小投资者与较大的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之间在信息、资金、技术方面的不对称问题,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和民事责任。
(2)稳定金融秩序的原则。根据当前委托理财的主要特点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出发,以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之宗旨,公平稳妥地解决纠纷,避免给金融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3)统筹兼顾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金融法的公共政策性,注意将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等有机结合,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在追求民商法的私法自治、权利本位、平等保护等理念之同时,尚应当兼顾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以使社会利益冲突最终得到平衡和化解。
(4)着重调解的原则。实践证明,委托理财案件通常并非某一方当事人单独过错所致,而多因市场走势变化所引发,因此这种矛盾纠纷本身并非不可调和。通常而言,只要当事人认识到金融交易规则特性以及委托理财资金亏损原因,就应当追求合理的诉讼预期,而不至于固执地坚持合同约定。有鉴于此,民商事审判法官应当以足够的知识、技能和耐心,尽量采用诉讼调解机制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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