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所谓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既要标明计价单位又要标明单位价格。价格是否真实、合理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2000年10月颁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规定了经营者应明码标价的义务,主要包括:(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2)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3)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4)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5)旅店、饮食店等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6)农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有固定摊位的,也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商品明码标价,是对商店提供商品时的价格表示的强制性规定。故意不明示商品价格,其目的是为在交易过程中恶意抬高价格,牟取暴利创造条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