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矛盾纠纷。
消费者争议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实体法律关系一般只能是民事性质的法律关系。因为,争议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不存在隶属关系,因而不可能发生行政争议。有时,消费者在实施消费行为时,有可能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理,因而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纠纷,但这种纠纷不属于消费者争议。国家以民事主体身份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亦可能在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如不合理收费引起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与经营者地位相当,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具有民事争议的性质,属于消费者争议的范围。
为了便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改变消费者投诉难的现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 义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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