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以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或双方消灭劳动关系的行为,它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实践中,因企业单方解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最多,据东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因劳动关系解除而引致的劳动争议案件占58.49%,位居各类型之首。企业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辞退单》、《离职证明》等。这样做,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此就作了规定:"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另一方面也可为企业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及时结清劳动者应得的经济待遇。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8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否则,就构成拖欠。依《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还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对厂规厂纪要在入职时人手一册签收或是在入职培训记录上让劳动者签名,以示厂规厂纪已经公示;
第三,辞退劳动者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因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败诉的大多是企业,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举证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于企业不知道这个规定,忽视了将平常的管理行为固定化为证据,一旦被告后,便匆忙收集甚至伪造证据,比如让本企业的员工写证言或是补办《处分公告》等,而这些证据或是因证人与企业有利害关系证明力弱,或是因《处分公告》被劳动者否认而不被采信。所以,每当劳动者在违纪后,企业都要尽可能让其签名确认或是让其写检讨书存档。
第四、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厂规不仅要合法、明确和具体,而且要有证据已向劳动者公示。鉴于相关劳动法规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厂纪厂规未明确具体标准,企业在厂规里要明确开除、除名、辞退的条件。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因劳动者"严重违纪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最多,其重要原因是《劳动法》第2 5条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的标准以什么来衡量?"重大损失"的标准如何确定?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这都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或合同中予以具体化。关于厂规的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作了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己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五,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应依法。许多企业都是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天即将劳动者赶出厂。
对此,企业应注意:1、在辞退书上增加"本人申辩"、"调查结果"、"工会意见"等栏目:2、开除、除名等处分通知要送达到劳动者本人。许多企业对于那些逾假不归、旷工、自动离职等员工作出开除、除名等处分时,往往采用在厂区内公告的方式。应该说,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举证,也没有法律效力。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封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所以,企业在作出上述处理决定时,应尽可能送达到被处分者本人,如找不到本人,则可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在专递邮件上要尽可能详尽地记载邮件内容,以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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