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其他金融行业一样,对于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有着特殊要求。正是基于这种原因,《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第5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1、42条,《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了成为保险公司股东应具有的特殊条件。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法人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组织;2、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3、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且有盈利;4、以货币形式出资,资金来源合法;5、有持续出资能力,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 6、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结而言,对入资保险公司的主体最为核心的约束条件有三:其一,必须为企业法人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组织;其二,必须以货币方式入股;其三,要有持续的出资能力,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
为了切实保障以上条件最终能够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了中国保监会负有三项行业资格审查义务: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3条);变更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下的股东,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5条);如果涉及到由境外金融机构受让股权,均需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方能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显然,以上三项审查义务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批准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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