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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人可以做自书遗嘱的见证人

日期:2013-04-12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遗产继承律师 阅读:107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老先生和妻子二人已进入老年,准备自书遗嘱。他们准备立两份遗嘱。一是夫妇二人先各自写一份遗嘱,内容是讲自己去世后,夫妇共有财产(不动产和动产)中属个人所有的那部分全部由配偶继承(与子女无关);另一份的内容是张老先生夫妇二人最后一个离世后,所有财产(不动产和动产)全部由他们唯一的女儿一人继承。主要精神就是:只要他们有一人在世,子女就不能继承已离世者的财产;最后他们都走了,财产也只有女儿一人能继承。另外,为了确保遗嘱能够执行,他们希望立遗嘱时能有见证人。请问这样的遗嘱应怎样写?

在我国,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只要有遗嘱,并且合法有效,就优先适用遗嘱。为了使遗嘱能最真实地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并得到执行,遗嘱的订立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当事人要立的遗嘱类型属于自书遗嘱。

所谓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作出处分。《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条规定了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关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做自书遗嘱的见证人,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以否定的形式规定了见证人的资格问题。该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有利害关系人指的是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和遗产的多寡也会影响到其利益的人,比如近亲属、债权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法>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进一步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老先生夫妇立遗嘱时应该遵循立遗嘱的程序,除此外,如果需要有见证人的,则不能由以上法律禁止的人做见证人,否则会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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