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的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主要内容是基本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有的信用证还指定议付行或付款行。(2)信用证的种类和号码,主要载明信用证是否可撤销,或者是否保兑,并注明信用证的编号。(3)信用证的金额,主要规定该信用证项下的最高金额,一般多规定受益人有权按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百开立汇票。(4)汇票条款,主要规定汇票的金额、种类、份数及付款人的名称。汇票的种类主要规定是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5)单据条款,主要规定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也可要求提供商品检验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6)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期限、装运港和目的地港的名称,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等。(7)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的时间,信用证一般都规定有效日期,受益人如果不在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有关单据,开证行可以以信用证过期为由解除其付款责任。(8)交单的日期。如果卖方超过了规定的日期交单,即使信用证的有效期尚未届满,银行也有权拒收单据。(9)开证行保证条款,即由开证行向受益人、议付行或其他汇票的持票人保证,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后,将对按信用证开立的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10)特殊条款,根据每一笔具体交易的需要,作出不同的规定,并无一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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