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组成仲裁庭来裁决案件,仲裁庭行使仲裁权。《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庭的两种组成形式:一种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一种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庭,仲裁是由仲裁员实施。仲裁员的产生依照当事人的意愿而定,决定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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