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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撤销仲裁裁决是怎样规定的?

日期:2013-04-15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1.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是:(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1)证据条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提出充足、确凿的证据,要证明仲裁裁决有上面所述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之一。(2)申请法院。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或者重新裁决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未能消除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有仲裁法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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