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某事业单位的财务处负责人,由于单位存有一部分余钱,单位负责人为了充分发挥余钱的作用,于是指示陈某在单位的存款中取出20万用于现在非常热的期货交易。陈某于是来到期货公司,以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户进行交易,结果遭到了期货公司的拒绝。这把陈某搞得一头雾水,那么为什么期货公司不给陈某开户呢?
期货交易是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而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收益大,但是风险也大。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我国法律对某些特殊的主体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为了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促进社会福利的作用,国家需要充分保护事业单位的利益,减少事业单位承担的风险。由于期货市场存在巨大的风险,所以,在我国是禁止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
在本案中,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能指使陈某为该单位参与期货投资开户,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证券公司拒绝陈某开户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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