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员,炒股多年,已经是一个资深的股民。近几年,期货在中国开始兴起,刘某于是投身期货市场玩起了期货交易。2008年,刘某发现某棉花期货的价格上升非常迅速,认为机会来了,于是大量购入棉花,等待时机出手。不料,当其准备出手时,该棉花期货的价格瞬间大跌,导致刘某大量资金被套进了棉花期货市场。刘某不禁怀疑是否有人暗中操纵棉花期货的价格,以致于说跌就跌。于是刘某做了大量的取证工作,最终确定是某投资公司故意大量买入棉花抬高价格,然后又大量抛售,造成期货价格大跌。那么,该投资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期货市场在中国发展时间并不是很长,对于期货市场的规范与监管也不尽完善,在期货交易中往往会出现人为操纵期货价格的情况。那么,操纵期货价格违反法律规定吗?操纵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这是对期货交易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国家为了保护期货市场的稳定与良性发展,坚决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作出了一般性处罚规定。另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对操纵期货价格情节严重的几种行为作出了界定,有上述行为的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在本案中,该投资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如果经查明情节严重的话还构成《刑法》上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刘某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反映情况,并要求依法追究该投资公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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