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市民张某手上有点闲钱,于是打算用来炒炒股票。2009年,张某进入股票市场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的项目经理极力劝说张某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并承诺一个月内就能通过买卖该公司的股票获得投资额so %的收益。于是张某听信了该经理的话打算购买30000股该公司的股票,但是被他的朋友给拦住了,说这种话不能信,否则会吃大亏,但是张某又感觉证券公司承诺的收益非常诱人。那么,张某到底该不该买呢?
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很多证券公司往往接受某些上市公司的委托劝投资者投资,并承诺该公司的股票收益很高,值得投资。那么,证券公司的承诺有可信度吗?法律是如何认定证券公司的承诺的呢?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本条明确了国家对证券公司承诺证券交易收益的否定态度。由于证券买卖是一种投资风险很大的金融活动,即使是再高明的证券公司也难以保证在证券市场上处于不败之地。如果证券公司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那样的话所有的证券交易风险将由证券公司来承担,对于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是极度不利的。证券公司通过收取上市公司的委托报酬来获得收益,其财力并不足以增加客户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损失。如果有证券公司对客户的买卖收益或者赔偿客户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该承诺是根本不可能兑现的,只能是对客户的一种诱骗,而且容易引发证券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
在本案中,张某不应当听信该证券公司经理的承诺,应当理性分析投资风险,正确作出投资选择,以避免蒙受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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