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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法律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主体有哪些

日期:2013-04-16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29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上市公司的财务部职员胡某手上有一笔闲钱,听说炒股不错,于是决定炒炒股票。

2007年6月30日,他来到某证券公司进行开户,当胡某向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了自己的私人信息后,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拒绝了胡某的开户请求,说他属于法律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主体,那么什么人不能进入证券市场呢?胡某感到非常困惑。

证券市场是我国金融的一大支柱产业,为了稳定证券市场,避免非法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我国设立了证券市场禁人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我国的证券市场属于发展时间并不长,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监管都不尽完善,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空壳上市、关联交易、非法操纵股票价格等,会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对于各种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者剥夺有关责任人在证券市场中活动的资格。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其中,本条规定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第七十四条中有所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所以本案中,胡某由于其在上市公司中从事的特殊职务能够了解到该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有可能利用公司内部的财务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所以胡某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地位而不能参与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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