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接触证券市场不长时间,虽然没有赚大钱但是小利还是有点的。2009年,小张在出差时听随行的同事说某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涨得很快,早点买能大赚一笔。但是小张身处外地,且有公务在身。百般为难之际,小张突然想到证券公司是能够代理买卖证券的。于是他打电话到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委托该公司帮助其买卖20000股A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是,当小张出差回来后,发现证券公司并没有买A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是买了效益很差的B公司的股票,导致小张亏损了5000元。那么小张该如何维权呢?
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双方形成了委托关系,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当作为受委托人的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造成投资者蒙受损失时,投资者该如何维权呢?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做出了规范,禁止欺诈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委托人进行赔偿。
在本案中,证券公司超越小张授予的代理权限,违背小张的意愿购买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行为构成了欺诈,小张可以依据《证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证券公司请求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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