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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日期:2013-04-17 来源:北京保险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纠纷律师 阅读:4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张由于工作的需要,在2010年年末给自己投了一个意外保险。结果今年年初的时候 公司为了应对上级部门的检查就在未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免费给每个人分别投保了意外险。 结果小张手里就有了两份保险。小张觉得没有必要拥有两份意外保险。于是就想把自己投 保的意外保险转让给自己的妻子小王。但是自己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对保险转让的手续一无所知。那么,小张该如何变更保险合同呢?

变更保险合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变更保险合同主体,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变更,在多数情况下,发生变更的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特别’情况下,保险人也会发生变更;二是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这是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其他记载事项。

对于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性地作出约定,也可以在每次变更时进行协商。如果投保人要变更保险合同,可以先向保险人提出需要变更的事项,并提交有关资料,然后由保险人审查核定;如果保险人要求修改保险合同条款,应当事先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以对保险合同作出变更。上述案例中小张属于第一种情况,即投保人的变更。

那么具体该怎么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呢?依据《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也就是说变更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有两种:一是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其中批单是变更保险合同时使用的一种保险单证,上面列明变更的条款内容,一般附贴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之上,批单需由保险人签署。

上述案例中,小张可以找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改成自己的妻子小王。运用的方式可以是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也可以是订立变更书面协议,两者选其一。最好不要选择这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以免在更改的效力上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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