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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看待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日期:2013-04-23 来源:公司律师 作者: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119次 [字体: ] 背景色: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他人为股东的投资者。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即虽然未出资,但却被登记为形式股东的一方。隐名股东多数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典型的脱法行为,而且容易导致公司的信用危机,因此隐名股东现象不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鼓励。但实践中,隐名出资现象时常出现,如何处理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则是必须要正视的问题。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如对公司分配的利润应由谁享有,应由谁行使股东权利等,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一般而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隐名出资问题都会存在一定的协议,该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如债权债务契约、信托契约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为有效协议,就应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应按照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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