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他人为股东的投资者。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即虽然未出资,但却被登记为形式股东的一方。隐名股东多数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典型的脱法行为,而且容易导致公司的信用危机,因此隐名股东现象不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鼓励。但实践中,隐名出资现象时常出现,如何处理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则是必须要正视的问题。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当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发生纠纷时,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而且隐名股东实际上也一直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之间的权益纠纷中,应认定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予以认可的,在法律关系中应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二是隐名股东仅仅出资,但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而是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及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也不知情的,应认定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在此情形,在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借贷等一般民事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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