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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日期:2013-04-23 来源:公司律师 作者: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者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因此,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即使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故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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