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经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即自然人未办理工商登记以个人名义签订巨额贸易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是否应审查自然人的经营能力?
自然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同时也具备一定的经营权利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有关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例如个体户,或者合伙组织应当办理工商登记。要考察所从事经营的行业和规模,对于不是小额经营或者流动经营而属于长年经营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补办。对于以个人名义签订巨额贸易合同的,如属于自然人自行选定的贸易项目,恐这类合同还是应当以办理工商经营登记手续作为前提,如果无照经营而其又没有相应的财产作为后盾的,如认定该类合同有效,弊大于利。当然对于自然人签订巨额贸易合同却是以代理人名义,或者以居闻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似可从宽认定,毕竟该自然人背后有明确的经营实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要远远小于独立从事巨额经济贸易的风险,不宜一概认定贸易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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