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设立的公司,又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新公司又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场地相同,财产相同,人员相同。请问:能否认定为关联企业?后两个子公司能否对母公司承担外部责任?
公司、企业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无论是设立独资公司,还是参股设立公司,新公司与母公司均构成关联企业关系。即使新公司再设立新公司,新公司与其母公司均会构成关联关系。但是,由于所设新公司均分别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彼此对外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不能被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等。只有当母公司财产不能承担对外债务时,在执行环节,才可能将其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作为母公司的财产予以拍卖变现,用于偿还母公司的债权人。根据法人原理和法人财产相对独立的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两个子公司不能对母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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