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股东身份,但未完成工商登记情况下,未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股东会决议是否会因程序瑕疵而撤销?
问题:一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因股东多于50人,而存在隐名股东,后来历经股权转让,股东(包括登记股东和隐名股东)仅为18人。有三位隐名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法院判决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判决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该三位为股东。判决生效后,三位隐名股东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尚未执行到位,即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在法院执行前述判决过程中,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以前述三名股东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由未通知他们参加会议。该三名股东于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后60日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股东会决议。
请问:公司在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三位股东身份,但未完成登记的情况下,以他们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由不通知他们参加股东会,股东会议程序是否存在瑕疵,股东会决议是否应当撤销?
公司律师解析:法院判决生效后,该三位股东已经取得了股东地位,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该通知其参加。工商登记的变更在此案件中并不是决定股东身份的唯一的、决定性的因素,只是对法院判决的执行,也仅是对公司股东名册的一个备案而已。公司明知股东的真实情况而故意不通知该三个股东,因此,股东会是有程序性瑕疵的。公司明知3个股东已经被法院判决认定股东资格,却故意不履行通知开会义务,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变更登记为由阻止,是不正确的。3个股东有权要求参加股东会讨论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对于没有参加股东会的情形,也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对于有关事宜重新审议,以保证3股东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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