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两个股东各占50%股份。甲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外地;乙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经营,控制公章。后甲、乙两股东对立,甲向乙索要公章不成,便重新刻置了第二枚公章。甲用新公章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
请问:甲用新公章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律师解析:这在《公司法》领域是个简单的复杂问题。说简单,就在于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召集股东会、研究公司经营方针、决策比较容易,人合性特点非常突出。说复杂,就在于双方各持有公司50%股份,在决策时,只要发生争议,就无法形成简单多数,尤其涉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形成僵局。例如,现在甲、乙两股东发生对立,甲向乙索要公章不成,重新刻制一枚公章,且对外提供担保。甲系法定代表人,有权使用公章,且依章程和职权可对外提供担保。故而,在对待债权人的态度上,担保应当有效,公司不能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不过,有一点需要明确,就是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尤其是公司对外的重大事宜有何规定。如果乙能够证明甲有越权行为,甚至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类似于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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