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 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条件的规定。
〖评析〗
公司发行债券是一种特殊募集资金的方式,发行债券与发行股票不一样的是,在债券持 有人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公司债券具有的特征:1、发行主体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司;2、以借贷方式向公众 筹集资金,利率固定、风险较小、易于吸资;3、一种要式证券,符合公司法第 167 条之规 定;4、有价证券。
[《证券法(2005 年修订)》]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 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 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 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 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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