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 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内容的规定。
〖评析〗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与公司净资产、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总金额、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及支付 1 年利息的能力等主要项目指标确定,证监会批准。“债券担保” 是本次新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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