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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债券票面记载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 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票面记载事项的规定。

〖评析〗

本条将原公司法“董事长签名”修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名”,意味着签名是代表公司的 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承诺履行债券上约定的义务与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惯例,印刷在债券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必须是书写体,而不是印刷体。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的规定。

〖评析〗

公司债券的分类:

1、无担保公司债券与担保公司债券,公司法规定的属于担保公司债券;

2、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公司法规定两种均可;

3、上市的公司债券与非上市的公司债券,第 160 条规定,我国公司债券是可以上市交 易的;

4、国内公司债券与境外公司债券,公司法不适用境外公司债券;

5、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帐式债券,后者越来越流行;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按本章最后一条即第 163 条,我国公司债券 是可能是可转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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