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转让价格及上市交易的规定。
〖评析〗
债券转让价格主要受到银行存款利率与债券供求关系所影响,因此应当由债券买卖双 方,即转让人与受让人商议确定。这种转让可能是在债券市场上,也可能不在市场买卖。而 第 2 款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是新增的,转让方式与价格必须符合该债券进场的该交易所的 交易规则。
公司债券转让的法律后果,公司债券转让,财产权利也随之转让,出让人基于持有债券 对发行公司所享有的到期请求还本付息的请求权当然也随之转让,同时这种公司债的转让不 须(也不可能)通知作为债务人的发行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转让方式的规定。
〖评析〗
本条的实质是法律规定公司债券转让的效力产生界线,即什么情形下,什么样的行为转 让即发生效力。
对于记名债券,法定条件比较苛刻,1、须背书;2、转让手续完成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转让方式;3、转让(交易)写成后须在公司债券存根薄上办理过户,否则不能对抗发行 公司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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