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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股份权利瑕疵问题

日期:2013-07-0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邱 永 红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非流通股股份权利存在瑕疵的几种具体表现 

目前,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相当多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被司法冻结、质押的问题。概而言之,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权利瑕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流通股份被质押 

非流通股股东由于向银行贷款等原因,将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质押给了银行、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流通股股东不能自由处分上述被质押的股份。 

2、非流通股份被司法冻结 

非流通股股东由于债权债务纠纷等原因,其所持非流通股份被法院、公安或检察等司法机关冻结。以深圳市场为例,截至2005年5月底,在深市542家公司中,只有206家公司的非流通股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权利瑕疵,336家公司的非流通股全部或者部分被司法冻结。 

3、非流通股份被质押,又被司法冻结 

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质押给了银行等单位或者个人后,有关司法机关又将上述非流通股份进行了冻结。 

4、非流通股份被质押,又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目前,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被质押、司法冻结的非流通股份进行轮候冻结的现象日趋增加。例如,新太科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2,245,874股社会法人股被轮候冻结了6次。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了取得其所持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支付对价的方式有送股、缩股等。如上所述,由于很多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或轮候冻结等权利瑕疵,非流通股股东不能自由处分其所持股份,这将阻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解决非流通股股份权利瑕疵问题的建议 

1、如果非流通股份仅存在被质押的权利瑕疵,由非流通股股东与银行等质权人协商,并取得质权人的承诺函,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前解除对非流通股股东用来支付对价部分的股份的质押,其他部分股份仍予以质押。  

目前,绝大多数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基于流通前与流通后两类股东所持股份的总价值不变或都有一定的增加这一思想为基础,因此,改革后被质押的股份的总价值一般不会因改革而减少。相反,改革后质押物的流通性会显著增加,质权人的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质权人一般都会出具上述承诺函。 

2、如果非流通股份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或轮候冻结等多种权利瑕疵时,由非流通股股东与质权人、进行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的司法机关和相关债权人(冻结申请人)进行协商,并取得上述质权人、司法机关和相关债权人(冻结申请人)的承诺函,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前解除对用来支付对价部分的非流通股份的质押、冻结和/或轮候冻结。 

3、如果由于部分非流通股小股东不能取得质权人、司法机关和相关债权人的承诺函,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则可由控股股东在自愿的前提下代该小股东支付对价。 

4、为了防止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将用于支付对价的股份质押或转让,影响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建议由非流通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上述用于支付对价的股份办理临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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