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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主席对内方面职责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21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主席对内方面职责的规定。

我国的国家主席职务属于虚位,没有独立的决定权。他只是在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后,予以宣布或执行,实际上是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使国家事务的处理更加完备。国家主席的公布、任免和发布行为,都只是起一个宣告或宣布作用,而这种宣告或宣布是必须的,国家主席不能拒绝。

我国的立法活动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其中公布法律是指签署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案。国家主席公布法律,其意义在于证明该法律已经履行完法定程序,并证明该项法律与立法机关所通过的完全一致。国家主席签署公布法律,是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法律一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有责任和义务立即签署公布,不能拖延更不能拒绝签署公布。这与西方三权分立国家,法律由总统公布,总统享有否决权的情况不同。国家主席公布法律,采取主席令的形式,主席令要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从立法实践来看,国家主席公布法律,有三种具体做法:一是对于新制定的法律,主席令公布此法律已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现予公布;二是对于部分修改的法律,只公布修改决定;三是对于全文修订的法律,则和新制定的法律一样,全文公布。对于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则不由国家主席公布,而由委员长会议公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发布其他命令,和公布法律的性质一致,形式也基本相同。

在全国人大的职权中,还有一项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即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全国人大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国家主席提名总理人选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为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选定最高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对国家的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哪么,国家主席提名总理人选,是实体性权力还是程序性权力?从实际操作来看,这仍然是一项程序性权力,也就是总理人选并不由国家主席个人决定。通常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推荐提出人选,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以国家主席的名义提出。从选举程序的安排来看,也印证了这一点。因为国家主席一经当选,马上提出总理人选,如果事前没有深入细致的工作,没有深思熟虑的想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是提不出人选的。

国家主席作为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否享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回答是否定的。国家主席的功能是代表和象征,不存在主动施政的问题,因此,国家主席没有必要、也不能够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即便向全国人大提出总理人选,也是采取写提名信的办法,而不是通常采取的提出任免案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主席在对外事务中职责的规定。

国家主席在对外事务中履行职责,也是依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事,只有代表权,没有独立的决定权。

接受外国使节,是指外国派遣的驻华大使或公使到任后,需向我国递交国书。国家主席代表国家予以接受。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是指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各国大使的派遣一般都由国家元首负责,是一个国家等级最高的常驻外交代表。我国驻外大使的派遣,由国务院总理提出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或者宣布废除条约和协定。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以及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关于国家主席是否可以对外代表国家,1982年修宪时也曾提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讨论中觉得这样的提法不够科学和恰当,因为不仅国家主席,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在一些场合也代表国家,因此修宪没有肯定这样的规定。应当说,国家主席对外可以代表国家,但并不是国家的惟一代表。

国家主席在对外事务中,是否可以代表国家签署条约或协定?宪法对这一问题没有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其中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以及其他法定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里没有规定国家主席可以直接谈判、签署条约、协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国际交外往中,元首外交日益活跃,成效也十分显著,正是适应这种对外交往和工作的需要,国家主席在对外交往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国家主席代表国家签署了不少重要的条约和协定,这种情况可以解释为是现实政治生活对国家主席工作的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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