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确定证券交易应以现货进行交易,就是在交易过程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清算交收;同时明确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也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客户无资金时证券公司不能垫钱,客户无证券时证券公司不得借给其证券。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买空卖空,抑制过度投机,防范交易风险。在讨论《证券法》过程中对此也有不同意见,即主张允许融资融券,并希望由银行提供相关的资金。经过研究讨论认为,中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宜于稳定发展,不宜于支持买空卖空,过度投机,加大风险,更何况如果由银行提供资金,则易于将风险转到国家身上。而且在中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中,还缺乏推行信用交易的必要条件,国外一些做法难以照般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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