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对此专列一章,适应了上市公司优胜劣汰、产权重组的需要。近些年实践中这方面的经验有所增加,当然从总体上还是很不够的,所以在这一章中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比较多。首先从收购方式上肯定了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这是适应中国当前股权分布情况的;第二,在收购过程中,从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的股份开始公告,以后每增减百分之五时再予公告,这既有利于推进收购,又保证了信息披露;第三,确立了要约收购的基本规则,促使收购公正地、有秩序地进行,收购要约中的各项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收购人在收购中持股达百分之三十时并不强制其全部收购,对分散的投资者在利益上也予以保护;第四,对协议收购作了基本规定,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以及收购协议的履行。此外,还对收购结束后有关事项的处置作了规定,这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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