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重点是确立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组织人员、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的职责。首先,明确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竞价的场所,这就表明它是一个有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的枢纽;第二,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与组织作了基本规定,即设立是由国务院决定。第三,确立了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实际上也是证券交易的一些基本规则。比如,只限于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才能进场交易;投资者买卖证券可以以书面、电话及其他方式委托,可以是市价委托也可以限价委托,根据交易成果进行清算交割等;第四,需要注意的是在证券交易所一章中规定了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这是为了抑制过度投机和防范风险,是与实行现货交易相适应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于成交后的当日清算交割完毕,然后才能再行买卖;第五,考虑到证券交易所有一线监管的职责,因此在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实行实时监控,监督披露信息,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作出有关规定,以使这些职责的履行规范而有效。
《证券法》还就以下事项对证券交易所进行规范,目的也是有利于保证证券交易所发挥职能作用:
1.证券交易所设立风险基金,有利于承担风险责任,保持信誉。
2.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凡遇有牵涉个人利益关系的即应回避。这是为了公正办事,维护公平竞争。
3.依法定规则形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对违规交易者不得免除民事责任,违规交易获得的利益依法处理。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对违规者不能随意放弃追究其责任,更不能承认其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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