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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二)合同签订阶段

日期:2013-08-06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签订是法律关系确立和合同履行的基础,较之合同履行更为重要。在此阶段,律师的工作主要是针对潜在风险起草、修改和审查合同,这里的合同仅指“股权转让合同”而非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转让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2)声明与保证;(3)项目概况(包括:坐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4)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取得方式及使用期限;(5)项目现状:①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②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停建、缓建);③项目涉及的土地或者工程的权利限制情况;(6)转让标的;(7)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时间和方式;(8)公司股权的交割时间及方式;(9)股权转让过渡期间的权利行使及责任;(10)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违约责任;(12)争议解决方式。

公司股权转让的主要风险是转让无效。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因素有很多,如:转让主体(出让方和受让方)、法律程序、登记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股权转让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股权转让后没有及时到工商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没有经过外经委审批;国有股权出让没有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产权界定、登记,并根据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割单办理股权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等情况均会造成股权转让无效,转让无效的直接后果就是受让方不能实现收购房地产项目的目的。转让无效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受让方及其聘请的专业人士的审慎行事得以避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生效后,房地产项目公司仍须对原有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即使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明确双方的责任分担甚至原有债务的豁免。但是这种内部协议条款以及转让方的单方承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当债务人要求房地产项目公司清偿债务时,房地产项目公司不能以股权受让方与转让方约定的债务承担方式为由拒绝承担债务,而只能在对外承担债务之后再由受让方向转让方追偿。因此,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对公司原有的、不可知的债务的承担以及承担之后向转让方追偿不得的风险。为控制这一风险,股权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目标公司情况进行披露并承担披露不实的违约责任。披露的内容是与公司相关的一切情况,主要包括有关出资、资产、债务、合同、担保、专业资质等对受让方利益产生潜在性影响的情况。若转让方披露的内容不真实或者易产生误导,受让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为控制受让方向转让方追偿不得的风险,受让方可事先要求转让方提供担保或者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并留下一部分尾款作为进行股权转让潜在风险的保证金。

总之,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重要条款是:公司信息的披露义务及披露不实的违约责任;股权转让方对违约责任的担保方式;公司印章的移交以及移交前后的界限划分;股权转让生效前后债务的承担;合同的生效及公司股权转让的生效;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主体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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