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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一)前期尽职调查阶段

日期:2013-08-06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此阶段,律师的调查工作主要围绕目标公司和目标房地产项目,调查对象是一切可能影响股权受让方潜在利益的因素。

首先,应对目标房地产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包括公司的基本资料(如公司章程、年检报告、股东信息);财务、税收状况、股东出资情况;对外签署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对外债权债务关系;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经营状况等。

其次,应着重针对目标房地产项目本身进行调查,这是是否进行股权转让的决定因素,也是律师对目标房地产项目发挥控制作用的最主要的阶段。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的风险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加以约束,但目标房地产项目本身的风险只能依靠调查结果进行判断,因而在此阶段对目标房地产项目进行调查更有意义。律师应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审查与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和审批文件,并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其合法性;项目用地的性质、占用空间、使用年限、项目的功能和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受让方的投资需求(若不符合需求可否依法变更);项目开发进度情况(是否存在尚未拆迁完毕、需受让方承担拆迁补偿责任的风险);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已经依法办好(项目开发的真正主体与审批文件中的主体是否一致、实际建设的项目与审批的项目是否一致);项目规划是否合理、有无存在超规划的情况;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被征收或者征用的可能性;目标房地产项目本身是否存在对外债务(如工程款)、房地产项目资产权属是否明确、清晰、无瑕疵(如房地产产权证内是否标注有它项权利的登记、是否被国家权力部门查封、是否对外提供担保以及担保范围);项目的相邻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危机(如因采光权、光污染、建设工地噪音等原因引发纠纷或者诉讼,导致工期拖延和经济赔偿双重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供股权受让方决定是否收购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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