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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担保物权制度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

日期:2013-08-06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物权法》的担保物权制度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

我国《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吸收国外担保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扩大了可担保财产的范围,实现了从“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到“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设定抵押”的转变,并增加了浮动抵押、基金份额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最高额质押等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一方面大大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并购正确判断企业资产增添了较大障碍。在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中,为了清楚地判断股权的价值,股权受让方必须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资产有比较充分的了解。除了了解目标房地产公司的有形资产和负债,还必须判断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或者有债务,即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因担保物权如欲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办理登记,这就要求股权受让人应当及时到相关登记主管部门查询核实,如目标房地产公司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工具管理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信贷征信机构等等。只有在上述部门仔细核实相关真实情况后,才可能最大程度地降低投资风险。

二、律师在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方面的作用

股权转让和房地产项目转让都是较为复杂、实践中也容易引起较多纠纷的问题,专业律师接受股权受让方的委托后,可结合上述法律分析,在房地产项目转让的不同阶段发挥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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