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2.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3年的;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企业法人终止,其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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