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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名称的登记注册有哪些规定

日期:2013-11-01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在申请名称登记注册时有如下规定:

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2.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1)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企业;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3.企业名称应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4.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5.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联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6.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1)全国性公司;

(2)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3)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7.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从员企业的名称,记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属企业的企业名称字号;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他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8.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并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州)或具(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9.企业在办理开业登记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应当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10.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六个月。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1.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2.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13.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转让方与受转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14.两个以上企业因申请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发生争议时,按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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