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是一种经营形式,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从而分享经营所得。在实践中,合伙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依据投资经营的目的性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常见的合伙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合同式合伙和企业式合伙。合同式合伙是一种不形成实体组织的合伙经营形式,形成合伙的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又可以是口头协议的形式。这种合伙的目的性既明确又单一,合伙期限也比较短,一旦合伙目的实现或合伙事物完成,合伙即告解散。这种合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如合伙做某一桩生意,该桩生意结束,合伙也即告解散,合伙人各奔东西。所谓企业式合伙,是指为稳定合伙关系,形成一定经营组织,且有一定的内部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为实现营利目的而长期经营的一种合伙。
从上述分析看,合伙企业即企业式合伙,它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可见,合伙企业只是形成实体的一种合伙,是合伙的一种形式。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组织、解散等一系列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伙企业法》是在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态在我国获得迅速发展的时候,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的。这里应该指出,《合伙企业法》只能调整合伙企业或企业性合伙这种合伙形式,对于其他合伙形式,如合同式合伙,只能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合伙的规定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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