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初,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孙大拿收取欠款,未果。当月30日上午,该村委会的村主任带领六名村干部驾驶手扶拖拉机再次到孙大拿家中催要欠款,孙大拿家人未给付,村主任即组织一同前往的村干部,强行装运孙大拿家粮堆中的小麦,虽遭孙大拿之妻李翠花阻止,但村干部们仍强行装车运走小麦计重1350公斤,当时普通小麦市价1.28元/公斤。事后,孙大拿向村委会索要小麦未果。2006年5月10日,孙大拿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村委会按事发时相关小麦的市价赔偿其损失。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论孙大拿是否拖欠村委会费用,村委会均不得强行侵占孙大拿的合法财产。村委会强行运走孙大拿家小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孙大拿要求村委会按事发时小麦市价赔偿其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引发诉讼,村委会不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还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某村民委员会给付孙大拿小麦折价款1728元;决定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779元,由村委会负担。
律师评析:
强制执行权是依法赋予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法定权力,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显然无权强制执行,其未经孙大拿或其家人许可强行占有孙大拿家财产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村民委员会依法治村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本是村民公共事务的执行者,当以造福村民为己任,其行为应彰显服务意识,如此,才能切实为村民谋福利,才不至于好心办坏事,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可、拥戴,村委会当以此为鉴!村民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欠款一定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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